88891843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31 15:56 字体:[]
索引号000014349/2025-1410658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5-10-29
文号黔退役军人发〔2025〕13号是否有效
标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已经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0月29日

分类检查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检查主体

1

对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上级交办、日常监管、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情况,对具体对象开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不予或者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实施主体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六、五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1.《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六、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实施主体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1.《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实施主体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串通作伪证;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1.《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政策解读: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政策解读